更新时间:2018-11-15 19:42作者:三水老师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建设,力争全区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执业资格达到要求、业务素质较高、服务能力较强、适应农村牧区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不足一千人的嘎查村按1名配备,保证每个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嘎查村卫生室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等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蒙医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参加统一考试,合格者由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并注册后,进入嘎查村卫生室执业。
(六)规范乡村医生服务管理。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服务监管,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推进并完善乡村一体化管理,从严打击非法行医,杜绝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等行为。
(七)规范乡村医生督导考核。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制定完善嘎查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苏木乡镇卫生院承担。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