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5 19:42作者:王新老师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各地区要依托“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程,进一步支持嘎查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不断提升嘎查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以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支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业务。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探索采取旗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积极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深化医改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盟市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十一)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盟市财政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的补助机制,同时加大对财政相对困难和服务成本较高地区的倾斜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切实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以及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行为,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乡村医生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