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5 19:42作者:王华老师
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嘎查村卫生室,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8元,其中6元由新农合基金报销。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嘎查村卫生室,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按每1000个农村牧区服务人口(纯牧业旗县600个服务人口)每年补助8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对于上述补助资金,各旗县要综合考虑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结合实际分类制定对嘎查村卫生室的定额补助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对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艰苦边远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盟市、旗县级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十五)规范经费拨付与监管。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及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旗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先预拨后考核结算以及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嘎查村卫生室,预拨资金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拨付到位,拨付比例不低于70%,考核结算资金应在每年年底前拨付到位。新农合经办机构采用“总额预算、年度包干”的方式,定期将新农合补偿资金拨付嘎查村卫生室,年终进行结算。完善乡村医生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法注册的在岗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确有需要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可以返聘其继续执业。
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乡村医生执业期间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半年以上或累计脱岗一年,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出现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责任事故等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处理,直至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