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5:51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劳动报酬总额。
本细则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五十九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按《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赔偿办法》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按《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饶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饶府办发[2005]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