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5:59作者:王新老师
35.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环境保护协商合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共同维护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有效整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整治和关停,并进行跟踪和督查,对恶意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
36.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地级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全面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各地级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予环境保护上市核查、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等。(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7.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技术方法研究,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并由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统一发布预警信息。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提前量和准确度。自治区及银川市2015年年底前,其他地级城市2017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气象局)
38.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各地级市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措施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相应限产企业名单、机动车和扬尘管控措施。向社会公开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于6月底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应急办备案。(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应急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宁夏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