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1:5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六条征收部分产权住宅房屋的,未购买部分先房改补交差价款,过渡成全部产权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无能力缴纳房改差价款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征收面积的私产部分,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一证多户,依证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分别优先购买一套高层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无购买能力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对自建自住房,房、户对应且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无购买能力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无偿拆除。
第十七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对补偿款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第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应给予搬迁补助。忻州市区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等附属用房)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征收住宅房屋应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忻州市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应给予搬迁补助。忻州市区商业营业(含仓储)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医疗文化教育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
第十九条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情况,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征收原因造成全部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产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征收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补交商业用地出让金的按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办理。否则,按住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