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1:57作者:李天扬老师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
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产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具有合法手续的单位产住宅房屋,属于政府投资的不予补偿;属于非政府投资的,比照私产房屋只对产权人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
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征收集体、私有企业非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包括装饰装潢)价值补偿原则上按照房屋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价款确定并予以货币补偿。
征收学校、医院、邮政、文化、体育场馆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涉及古树古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应当坚持征一补一、以旧换新、最低保障、阶梯价格的原则。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0%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拆除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按优惠价1500元/平方米安置到60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被征收人愿选择“大房换小房”的,调换房屋不足原房屋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第十五条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后可直接安置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有购买能力的可按成本价购买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