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1:57作者:李一老师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住建、公安、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停止为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分户、抵押、工商登记、权属变更等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忻州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忻府区人民政府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经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公众意见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予以公布。
因忻州城区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召集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组织听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各县(市)的征收补偿方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忻府区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日内,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在有关媒体发公布公告。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和街办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取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按多数人意见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监察部门监督,确定过程及结果应当通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