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24作者:李天扬老师
既然是公租房保障住房,面对大中专毕业生群体,就不应该在设立“未满五年”的说法。法律界代表专家举例论证,有部分大中专毕业生是一直都留守在南宁工作,他们或许做的工作都是来自最基层,收入也相当不稳定,公租房保障住房就应该要照顾到这些群体生存,毕业超五年大中专毕业生只要符合申请条件,都应具备资格申请。
另外,高校任职大学教授蒋鸣湄提出,针对不同申请人群进行分类考虑,如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面,有了货币补贴,毕业生可根据自身工作区域情况,就近考虑解决租房问题;针对特困家庭则可以考虑给实物配租。
审批程序适当“缩短”至15日
《论证稿》: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
专家韦庆忠提出,从调查核实和初审已经花费20个工作日,再到城区民政部门核实需要15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合材料需要10日,申请货币补贴又要30个工作日等,这一系列申请程序走完过程算起来都有80天,这样的程序太繁杂,对于申请人来说执行成本太高。
专家们坦言,这样审批速度,还有人要租房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缩短至15日,与国家规定同步,提高政府智能办公效率,便民利己。
恶意骗取者“终身”不得申请
《论证稿》:受保障人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罚款。
专家指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里明确规定,受保障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受保障资格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但针对一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应该单独明确。譬如一些受保障人申请到公租房后,受非法传销组织开出高倍租金的诱惑,把保障住房出租给传销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像这类情形严重行为,单纯5000元对于非法组织获取高额利润而言是“小钱”。为此,制定法律承担责任应考虑区分不同情况,设定不同法律责任,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蒋鸣渭的建议更为严厉,对于那些存在恶意行为的受报账人,应当对这类人群采取终身制不得申请公租房禁令,层层加码监管,加以严惩。
放宽参加抽检未落实房源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