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3:44作者:王新老师
被拆迁人收到补偿款后,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腾地交房的,由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验收后,将拆迁腾地奖金存入被拆迁人的账户。
第十九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将《预征地公告》、土地、房屋、青苗、附属设施等调查确认结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两榜公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征地拆迁补偿款足额支付后,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在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时,征地标准分别按邻近水田征收补偿标准的1.8、1.5倍执行。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规定实行包干补偿。补偿面积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林业、农业、工商等部门依法批准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规定给予搬迁补偿。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经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