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06作者:王新老师
九、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各地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各市(州)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省建设厅对各市(州)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危房改造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十一、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市(州)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自8月份起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省建设厅。各地要积极报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建设厅。各市(州)建设部门要于12月底前将度总结报告和2015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申请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