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06作者:才子老师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基本原则,解决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最基本安全住房,非贫困农户不得享受危房改造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申二评三核四批”(农民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建设部门要细化危房改造申报审批程序的实施措施,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规范统一的申报审批资料。所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批表必须有县级建设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二、控制改造建设住房面积
按照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农户因改造住房加深贫困。各地应根据农民建房习惯提供多种可扩建式建房方案,指导农户分步建房。
三、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对于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进行整合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程序,纳入建设部门管理范围,不得突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资金发放程序以及建筑面积、质量安全、档案录入等各项要求。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改造后农房质量达到抗震安全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要指导农户与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承揽危房改造项目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县级建设部门或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场住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对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当即告知农户,并做好记录。集中统建项目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承建和监理。县级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全面验收,按照基本建设要求逐户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各市(州)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力度,每年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