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4:23作者:三水老师
(2)2111年8月8日,XXX与XXX工业大学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同意合作开发“β-乙烯的生物合成方法”,双方对研究成果共同拥有所有权,合同生效后5年内任何一方无权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对XXX工业大学已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1130101371)XXX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偿。
(3)2111年5月12日,XXX与XXX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XXX委托XXX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开发N-电催化合成中试技术,XXX支付10万元开发费并将其获得的有关科研经费的30%提供给XXX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科研经费;该项目产生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提成按季度结算;XXX负责建设中试车间的全部费用。
根据XXX的陈述,上述N-电催化合成项目已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β-乙烯的生物合成方法”已由XXX工业大学向XXX省科技厅申请立项。
3.2.3XXX的专利
根据XXX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也未提出任何专利申请。
3.2.1XXX的技术保密
根据XXX提供的资料,其已于2111年12月21日与《股权转让意向书》附件关键技术人员清单中提及的XX、XX和王建玉签订了《企业保密协议》;根据XXX出具的书面确认,已有82名在职或离职的职工与XXX签订过《企业保密协议》。
3.2.5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贵公司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能使用注册号为1512525号的“SUNFULL”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XXX与第三方签订的三份技术协议涉及的技术成果均为共有。在XXX与XXX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XXX负有按该项目产生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提成按季度结算支付给XXX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的义务。
此外,根据XXX与XXX工业大学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XXX工业大学的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1130101371),在XXX支付了20万元的补偿费后,应共同享有,因此,在发明专利正式授予前,建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增加专利申请人。
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XXX的现股东应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取得技术开发协议另一方北京化工大学、XXX工业大学和XXX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对涉及的技术保密和不向第三人提供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