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41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必须是模范遵守业主义务的业主。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筹备组经费开支预算方案;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于筹备组成立后三十日内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筹备组按照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