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41作者:李天扬老师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任期不超过5年,不得连选连任;委员具体数额、具体任期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主任、副主任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不经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不得担任,具体产生办法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遵守履行业主义务;
(三)未处于法定限制被选举权情形或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
(四)按规定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交共同分摊费用。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八)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除上述条件外,业主委员会主任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三)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