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王华老师
(六)最新业主房屋产权清册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视为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可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选聘决定为止。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增设设施设备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期间自费新增的设施设备可由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十四条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参与,见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过程。
物业承接查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制作物业承接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物业报建资料、查验时间、查验项目等内容,并由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和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查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名确认。
物业承接查验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八十五条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
(一)物业服务合同;
(二)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清单;
(五)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
(六)其他承接查验有关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到报送备案的资料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