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王新老师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日,征求业主意见,并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业主委员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程序参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三)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回执;
(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六)物业服务合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到报送备案的资料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以下物业服务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开: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价格举报电话。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变更。
第七十九条 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分摊工作的,应该每月公布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分摊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