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后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报表》;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五)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六)查验记录;
(七)交接记录;
(八)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到报送备案的资料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建构筑物外立面、电梯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合同期限;服务交接;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七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招标方案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收费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日,征求业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