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4作者:才子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可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选聘决定为止。
第四十九条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查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等,并由查验人共同签字。查验记录同时抄送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新物业服务企业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以下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
(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退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3个月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事宜,并书面报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依法解除,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拒不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
第五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征求该住宅小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随机抽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