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4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区域内物业管理秩序混乱,迫切需要新的物业管理服务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已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未能成功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区域内物业管理秩序混乱,迫切需要新的物业管理服务的。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合同期限最长至业主大会会议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之日。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和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或申请协调处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将其作临时停车使用,也可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
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售物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对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物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装饰装修作业涉及燃气设施改动或可能损坏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事先告知供气企业,供气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协调指导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