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7作者:王华老师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二)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3万元以下。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5%。
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第五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依法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三)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五十九条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
(三)经勘察需要维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组织维修,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的50%划转到维修单位;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