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43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或者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4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业主成立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按相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自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召开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所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的由组长签字的业主(业主代表)大会成立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