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43作者:王新老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达到向终端用户计量和收费的条件。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专项验收合格后且在小区交付使用15日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有参加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物业、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根据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具体事项。
第二节业主(业主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