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43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五条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特约保管合同。
第二节物业维护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其自行负责,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业主对其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和共用物业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七条 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绿化和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市政公共道路的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收集到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五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