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6作者:三水老师
(二)配备水、电、暖、卫等基础设施,具备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并简易装修。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载明,并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前予以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区物业办监督建设单位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经区物业办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车位、车库预售许可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预售许可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专业经营单位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应当与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进度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