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6作者:李一老师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其所有权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其运行电费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当接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住建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非住宅物业,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和1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非住宅物业,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经住建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区物业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按照低层和多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小高层建筑(含7层以下安装电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 、高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启动资金。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非正常退出物业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进入物业前的过渡管理。
新建物业项目招投标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其招标文件或协议书必须对中标企业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下同)的物业项目,缴纳标准不低于1万元;2-5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缴纳标准不低于2万元;5-10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缴纳标准不低于3万元;10-15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缴纳标准不低于5万元;1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缴纳标准在5万元基础上,相应增加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