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6作者:李一老师
(一)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政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部门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分期建设或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可以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六)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且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区物业办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区物业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征求镇(街道)政府、区住建局综合科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区物业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专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办公,其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无偿配备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最小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鼓励开发企业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优先用于补充物业管理活动经费,也可以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