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6作者:李一老师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镇(街道)政府开展社区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及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图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各类配套建筑和设施配置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城管执法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违反规划在建筑物外立面擅自开门开窗的行为;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行为;占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等行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的行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物价局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中的收费及价格违法行为;受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负责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及时调解各类治安管理矛盾纠纷;负责指导监督消防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的动物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依法对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安监局、社区工作局、环保分局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配合。
第七条 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住宅区、商业区和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各类物业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