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5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金华市物价局会同金华市建设局依法对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其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化粪池的清理;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5、各类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和装修管理;
6、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排屋等,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计费方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构成。包干制既可采取综合服务包干,也可采取菜单式的分项服务包干。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