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53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审批表》;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计费时间从业主购买新建的商品住宅办理交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算,因业主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约定的交房期限的次月起计算;购买非新建的商品住宅从该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计算。
业主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双方约定交纳。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办理交房手续但业主未居住的、居住后又空置且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物业,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应收标准的70%交纳。房屋装修期间不属于房屋空置,其物业服务费用应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住宅小区内非公共地下机动车停车库、车位的照明和通风的电费、保洁、秩序维护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应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切实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