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53作者:王华老师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制度,收费等级以实施服务的住宅小区为单位考核评定。
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和各等级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及住宅小区规模、档次、环境、服务设施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按规定应当成立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实施收费等级考核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含)。建筑总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报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自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提供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临时收费标准。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的方案,对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标准参考幅度,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和经审核的物业服务方案,核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考核评定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组织。金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应在收费前30个工作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物业服务合同及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