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09:58作者:三水老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保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三十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企业资质证书》,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收费许可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允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四)成立业主大会并产生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