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09:5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实价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和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工业园区,集中工矿区的住宅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从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铁岭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