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26作者:王华老师
(四)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五)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公共秩序;
(六)配合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前,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二比例,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物业质量保修金保证的保修责任期限,自建设单位将住宅物业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二)供热系统,为5个采暖期;
(三)供冷系统,为2个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以不低于开发建设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客服接待、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用房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必须在首期建设范围内配置。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测绘、销售、验收、权属登记等环节,应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实配面积、位置(具体到栋号、房号)。物业管理用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具备供水、供热、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建设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以全体业主的名义进行权属登记,不颁发房屋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