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26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拖欠物业服务费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七)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年度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二次(含二次)以上的,任职期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十)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业主委员会人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应按照程序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将业主共同财产和档案等全部资料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商定,并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代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