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14作者:王新老师
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以书面形式召开,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同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涉及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召集业主代表进行座谈,听取业主的意见。重要事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有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