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14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之前,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期间不少于15日。
公告期内,业主可以对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参考,并将拟表决事项以及业主修改建议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六)、(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人数较多,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具体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督。
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行使。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并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