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14作者:王华老师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首次业主大会表决权的确认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细则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业主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包括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或者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限制时限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权利的限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县(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