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09作者:三水老师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相关部门委托的,可以代收上述费用,并可向委托单位收取委托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利用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业主大会按本办法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为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