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09作者:李天扬老师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为代管性质,属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物业管理企业要向业主、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和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业主、业主大会对年度预决算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答复。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四条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未交给购房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业主购房后未入住长期空置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水企业已经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二次加压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运行费用由供水单位负担;供水企业未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应向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趸售,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扣除趸售价格后剩余部分用于总表到分表的水损、抄表人员工资、二次加压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等费用。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和趸售价格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