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09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可按月和季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具体收费时限由双方约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要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形式实行明码标价,标明: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热等项费用的,也应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采用哪种形式由双方约定。普通住宅区的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的,其酬金按比例收取,一般不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担的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盈亏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八条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