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09作者:李天扬老师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的道路、共用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清理,化粪池清淘,房屋外墙面清洗,水塔(池、井)清洗消毒,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施肥、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执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区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建设费用已经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九条 下列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档住宅区; 2.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 3.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泊位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拟定相应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其内容要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购房人共同利益的约定要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等综合因素制定。利润率一般不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浮动幅度一般不超过等级基准价±10%。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办法及程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