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49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业专干一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四至六名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参加筹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代表推选办法,依法明确任职条件、名额分配方式、推选程序,并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及时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义务;
(三)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任职;
(四)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五)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六)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
(七)无不宜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资格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