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49作者:王新老师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期限及其解散)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并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在资料移交完成后七日内公告解散。
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划分为一个住宅区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有住宅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应当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