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49作者:李一老师
(一)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物业交接备案;
(四)调解物业纠纷;
(五)采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
(六)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
(七)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管相关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损坏绿地、涂写刻画与贴挂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在住宅房开设经营性小餐馆、娱乐场所等违法活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饲养宠物、车辆停放等活动,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等活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市场计量行为;
(八)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电力设施的运行;
(九)燃气、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燃气运行、集中供热活动;
(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及供水设备运行的监督检查;
(十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法排放污水、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物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渭南市物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由渭南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在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