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4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一百一十八条(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召集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九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
(四)统筹全市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三)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划分住宅区;
(五)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七)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调解、处理物业争议;
(八)定期培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物业纠纷调解员;
(九)定期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征集、考核、评价、汇总、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工作,并接受查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