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41作者:李一老师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
(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益和支出详细情况;
(五)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六)制定并落实门禁管理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巡查,发现违反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八)定期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予以回复;
(九)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原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序退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前10日内将业主共有配套设施设备、财务帐目、预收代收费用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所有移交资料、物品、财务帐目都必须有书面材料及汇总清单,书面材料及汇总清单须经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手续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时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