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41作者:王华老师
第五十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五)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五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规范我市物业服务管理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