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41作者:三水老师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具体工作按照住建部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 号)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职责。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情况及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告知相关的村(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工作经费(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及其他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从所属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物业产生的收益中提取,或者向业主另行收取,如业主大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款专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详细收支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