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06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监理单位按照每人每次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监理单位按照每人每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的,依法吊销其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